管理外匯條例 第17條 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7條 經自行提用、購入及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