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發行機構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選用下列適當型式之電子票證:一、電子票證為下列類型之一者,得適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一)具加解…
- 第13條發行機構對電子票證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一)確認電子票證之合法性。(二)採用戶代號與固定密碼者,應有…
- 第14條前條發行機構電子票證安全需求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電子票證須具有獨立且唯一之識別碼或具有認證之功能,以確保其合法…
- 第15條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
- 第16條發行機構應依第五條有關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易金額等之分類,按季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統計資料。
- 第17條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查核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查核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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