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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查核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查核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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