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5條 法規: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4-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5條 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