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發行機構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一定數量以上電子票證交易時,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
- 第2-1條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發行機構得暫停其使用電子票證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重大者,應立即終止與其之契…
- 第2-2條發行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票證業務相關資料。發行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
- 第3條發行機構應於電子票證、書面或電子文件載明發行機構之聯絡資訊及可查詢持卡人權利義務訊息之管道,並告知持卡人下列事項:一、電…
- 第4條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儲值款項應等值計入儲值金額。發行機構對重覆加值式電子票證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
- 第5條電子票證之交易,不得為電子票證間之資金移轉。發行機構不得就所發行之電子票證提供持卡人信用額度,或於持卡人交易帳款逾儲值餘…
- 第5-1條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款項移轉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發行機構於辦理記名作業就確認持卡人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
- 第5-2條發行機構受理持卡人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含轉帳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約定連結存款帳戶進行加值之電子票證…
- 第5-3條發行機構受理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加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二、發行機構應訂定以信用卡進行加…
- 第6條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應先檢具營業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記…
- 第7條持卡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行電子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無記…
- 第8條發行機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應列入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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