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持卡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行電子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
無記名發行之電子票證,除前項終止電子票證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電子票證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