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發行機構得暫停其使用電子票證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重大者,應立即終止與其之契約:
一、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有利用電子票證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發行機構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終止與使用者之契約時,應通報聯徵中心。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第2-1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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