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4條 法規: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4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主管機關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逾一日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