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六、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