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2條 法規: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2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繳足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中央銀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