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7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五章 罰則 第4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