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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或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已依規定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後,仍從事上開業務之相關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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