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6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三章 監督及管理 › 第一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第1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之儲值款項及辦理每一使用者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交易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