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許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七條規定。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四、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五、經營業務之專業能力不足,難以經營業務。六、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七、其他未能健全經營業務之虞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