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六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第4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者,應於開業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開始營業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