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六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第50條 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或暫停經營之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