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及作業方式 第30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二、應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