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應向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惟合作帳戶之申請開立,得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第8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僅得選擇一銀行為管理銀行,除區分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得分別開立管理帳戶外,各幣別管理帳…
- 第10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應以管理銀行為受託銀行,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
- 第11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管理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應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
- 第12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管理銀行申請開立管理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二、…
- 第1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應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所簽訂契約…
- 第14條專用存款帳戶名稱應標明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名稱,並敘明下列文字:一、專用存款管理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管理帳戶。二、專…
- 第15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及清算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管理銀行、清算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
- 第16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於下列情事之一時,應辦理專用存款帳戶之銷戶:一、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命令、核准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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