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確實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內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存入其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開立之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支付款項,應與其自有資金及收益計提金分別儲存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