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及自有資金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管理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合作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合作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知管理銀行;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