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三、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指與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簽訂契約,接受開立專用存款帳戶之下列銀行:(一)專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管理銀行):接受開立專用存款管理帳戶之銀行。
(二)專用存款帳戶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接受開立專用存款合作帳戶之銀行。
四、專用存款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專用以儲存支付款項之下列存款帳戶:(一)專用存款管理帳戶(以下簡稱管理帳戶):指於管理銀行開立得以現金與轉帳方式辦理支付款項收取作業,及以跨行或自行轉帳方式辦理支付款項支付作業之活期存款帳戶。
(二)專用存款合作帳戶(以下簡稱合作帳戶):指於合作銀行開立得以現金與轉帳方式辦理支付款項收取作業,及以自行轉帳方式辦理支付款項支付作業之活期存款帳戶。
五、收益計提金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於管理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運用支付款項所得孳息或其他收益應計提金額之存款帳戶。
六、自有資金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於管理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向使用者收取手續費、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收入之活期存款帳戶。
七、受託銀行:指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受託管理、運用及處分支付款項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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