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4條 過渡銀行應與停業要保機構及存保公司簽訂契約,明定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前項契約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及標的。二、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方式及程序。三、契約生效之條件及日期。四、部分資產附賣回之條件及行使方式。五、員工權益之處理。六、其他約定條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