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一、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二、登…
- 第25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就下列事項個別或合併訂定營業規章,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亦同:一、營業時間。…
- 第26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設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及置總稽核乙名,獨立執行稽核業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
- 第27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設置委員會負責作業風險控管;其成員應至少有三分之二為該機構之參加人。
- 第28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建立結算及交割作業監視制度,並確實執行。
- 第29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保管、發行登錄、帳簿劃撥及交易之結算服務收取之費用,應訂定標準,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
- 第31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維持保管、結算及交割系統正常運作。如有正當理由,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應事先通知參加人、…
- 第32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與確保正確及安全;其…
- 第33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於兌償後,應作成紀錄。前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 第34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保管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進出及庫存餘額,應作成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於每季開始十日內,將上季底紀錄…
- 第35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紀錄,應製作備份,分置不同場所。前項發行登錄紀錄,除未完成兌償者應…
- 第36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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