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與確保正確及安全;其有錯誤、毀損或滅失之情事者,應改正及補救。
前項傳輸、交換、改正及補救應予存證;其存證期間應至少五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