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集中保管機構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包括發行人帳簿、票券商帳簿及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前項發行人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發行人名稱…
- 第10條投資人向清算交割銀行申請開設劃撥帳戶,應檢具開戶申請書、印鑑或簽名式樣及相關書件。前項劃撥帳戶之開設,清算交割銀行應與投…
- 第11條清算交割銀行應設置投資人帳簿,記載下列事項:一、投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
- 第12條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集中保管機構得註銷其帳戶或停止其帳戶之使用:一、喪失參加人之身分者。二、有清算或解散之情事者。三…
- 第13條集中保管機構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前,提供帳簿供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核對。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對前項帳簿有疑義時,應即與集中保…
- 第14條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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