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6條 法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發行登錄送存及領回 第16條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與受委託之票券商簽訂契約;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二、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三、如有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四、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五、發行金額。六、發行日期。七、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八、到期日。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契約,票券商應自簽訂契約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