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67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匯票 › 第六節 到期日 第67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