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一、定日付款。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三、見票即付。四、見票後定期付款。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