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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37條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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