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本規則所稱票券商業務人員,指為票券商管理或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或結算交割。二、短期票券之內部稽核或會計。前項為票券商管理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之人員,指票券商經理、副經理、襄理、科長、副科長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票券商業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