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票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是否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票券商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