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票券商業務人員有異動者,票券商應於異動後二十日內,向票券商公會申報下列登記:一、業務人員有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為註銷登記。二、業務人員於充任後,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被撤銷者,為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