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單一銀行持有單一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票券金融公司僅得申請轉投資該銀行轉投資之事業。但為配合金融政策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