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金融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票券金融公司對個別金融相關事業之持股比率,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其轉投資總額內自行決定;其對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企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