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第3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率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發起人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其他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