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規定之格式,將上月份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指定機構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