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按月作成稽核報告,並提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如有重大缺失或違規情事,應即函報主管機關: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