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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
(附表十九)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經營能力、獲力能力、財務結構、成長率、現金流量、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與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營運規模及資本適足性,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納入分析。
(附表二十)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票券金融公司個體財務報告。
但不含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六、票券金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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