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母法 第二章 銀行及證券商 第12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資產配置得以全權委託方式為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辦理前項業務,其總行應先經金管會許可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