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16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銀行 第16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