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7條 法規: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銀行於六十四年七月四日本法修正前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務之不動產,參與未挹注資金之都市更新而新增取得之不動產,非屬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銀行得繼續持有該取得之不動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