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2條 法規: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自用不動產,包括行舍、營業用倉庫及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其餘均屬非自用不動產。 本條定義的名詞 自用不動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