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不動產」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自用不動產:包括行舍、營業用倉庫及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其餘均屬非自用不動產。
  2. 自用不動產:指票券金融公司營業用辦公場所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核准設立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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