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動產擔保交易法母法 第10條 登記機關接受登記之申請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事項辦理完竣,並發給登記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