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5條 法規:動產擔保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或取回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優先於依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擔保權利受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