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4條 法規:動產擔保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均得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前項各類標的物之品名,由行政院視事實需要及交易性質以命令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