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24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六章 查核費用 第24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報告並告知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即將查核費用支付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因可歸責於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原因,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其查核工作時,除對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仍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實際投入之時間計付查核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