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拒絕支付查核費用者,依本條例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