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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查核費用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議定,並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負擔。
查核費用無法議定者,由主管機關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按估計之合理工作小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之每小時費率為基礎共同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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