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之原則 第18條 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權利,應依其持有之信託受益權行使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受益人不得轉讓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